沈阳全域禁止新建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2020年09月17日 8:55 523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沈阳发布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规定四环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全域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沈阳市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政策,使企业尽早了解环境准入限制要求,避免因项目不符合准入条件,在环评审批阶段出现项目受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

该政策目录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梳理收录部分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包含综合性政策、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以及重点行业政策要求。重点行业政策要求还具体涉及石化化工业、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禽畜养殖业、电力热力生产业、制浆造纸业等多个行业。

目录中明确了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几种情形,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规划外)、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等等。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有相关的准入限制要求。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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