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附件一: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 (2003-10-27)

2003年10月27日 12:19 20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政策法规】附件一: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   新华社信息北京10月27日电 商务部公布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 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规定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2年 (含)以上;    2、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30吨(含)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 白银50吨(含)以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3、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 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 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 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4、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 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上一款要求;    5、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 国家现行标准;    6、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 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且用户对其产品质量投诉率为零;    7、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 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4年10月3 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8、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外贸流通企业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5年 (含)以上;    2、有近三年从事白银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铜、铅、锌、锑、黄金等)的 经营业绩;    3、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地 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上一年度统 计数据为准;    4、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 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4年10月3 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5、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对于外贸流通企业出资并控股生产企业的工贸结合型公司,可按生产企 业相关标准核定。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 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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