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电网企业不能自行调价
2009年10月27日 16:32 4643次浏览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分类: 铝资讯 作者: 喻奇树
10月27日消息 昨日(26日?),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与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详细说明。
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购电(或直供电)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通知要求,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通知特别指出,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购电(或直供电)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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