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角色如何摆?可再生能源修法激辩
2009年08月28日 9:10 8875次浏览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王晓明 孙雷
限额指标:全额还是最低?
在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同时,《草案》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保障指标的实施。
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委员表示,最低限额指标的确定,把现行的全额收购制度落到了实处,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很多人大常委在表示赞同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表示,虽然第一款确定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是在第二款里又规定了年度收购指标,这就说明实际上并不是全额。如果是全额收购,那电网就要接受所有输送过来的电。现在实际上还是要先确定限额,在限额以内的才可以上网。“这两者是不是有矛盾?建议再认真研究。”
而全国人民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则认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和最低限额指标有所矛盾。“究竟是全额收购,还是最低限额收购?如果是最低限额收购,那么限额如何制定?依据什么制定?”
针对这一问题,分组审议中有列席代表提出一个办法,全额收购,必须按照规划,企业生产电量获得许可,然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一起来商量确定当年必须收购的可再生能源量,最后由电管局监督执行。
修改、建议和辩论,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中,占据了大部分的时间。根据人大立法的程序,所有委员及列席代表的意见建议都将记录整理,为法律草案进一步的修改提供参考。
按照人大立法的一般推进程序,会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将继续组织座谈和调研,针对一审中委员集中讨论的焦点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形成二审稿等待下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记者从接受调研的光伏业内人士处获悉,该项法律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审议。
责任编辑: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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