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角色如何摆?可再生能源修法激辩

2009年08月28日 9:10 887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收购制度:保障还是不保障?
  自2008年以来,随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历次人大会议上,多次有代表提出:电网规划和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发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面临电网瓶颈和管理障碍。
  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中关于收购制度的规定,由原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修改为新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制度”。
  从“全额收购”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几字之差,却引来了常委们的激烈争论。
  汪光焘认为,现行的全额收购由企业自己协商。而全额保障性收购则是强调只有政府加强调控,才能把这两个关系调控好。“这个保障指标怎么来?规则和计划要结合起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可再生能源规划,规划只讲总量,没讲布局,只讲自身的发展,没有讲其他能源和网络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贺铿则提出,第十四条不应因此就作太大的修改。“增加‘优先’二字,即‘优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即可。
  他认为,在发电量与电网有矛盾时,应该优先收购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而减少收购一次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肯定是经常不相适应的,这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规律。我们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用经济的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法律解决问题。”
  对此,一直参与《草案》修改咨询工作的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助理王仲颖向本报记者表示,“保障性”添加到《草案》中来,其目的是“给电网企业一些压力”,促使他们尽快推进电网规划,减小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输电缺口。
  但是,给电网企业加压的同时,如何界定发电企业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长李万忠委员则提醒说:“可再生能源也要分清哪些是清洁能源,哪些是非清洁能源,只有优势的可再生能源才能优先利用。所以应该制定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发电时数的才能优先发展,要有先易后难的原则。”
  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路甬祥则提出,风能、太阳能这些本质不稳定的能源,以后是否全部并入主力电网?就电网的稳定性来说,不稳定的能源超过一定比例,就会影响电网的稳定运行。他认为,“在补贴上网的同时,应该积极探索和鼓励就地应用,引导组成分布式风电网,就地消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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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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