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性质、结构与改革取向
2009年06月03日 13:29 13459次浏览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 分类: 重点新闻
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权利集合”的观点渐成主流
学术界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基本结构的研究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化的过程。早期的研究如陈希廉(1992)、徐嵩龄(1995)等人把矿产资源产权分为:“所有权,勘查权与发现权,转让权与开采权,处置权,经营权与收益权;且勘查权、发现权与转让权属勘查单位,而开采权、处置权和经营权则属开采企业。”上述学者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基本结构的划分是比较模糊的,他们所定义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结构虽然表面上像一束权利集合,但这种并列式的权利排列方式不能或不完全能反映出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使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有的权利如开采权仅是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派生权利,如果也并列于矿产资源产权的定义之中,显然不能反映出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结构的层次性特征,当然也就难以适应矿业实践发展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明晰化的基本要求了。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结构研究的转折点发生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之后,它在法律上首次确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获得的有偿性及有限的流转性。这为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结构的明确化提供了法律保护。之后,我国学术界一般把矿产资源产权的基本制度结构分解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其中矿业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矿业权又进一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尽管有的学者(覃兰静等,2004)仍把矿产资源的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他们定义的使用权也包含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当于前面所说的矿业权。也就是说,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由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的观点已成为目前理论界的共识。
责任编辑:毋宁秋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ehengwang.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