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导火索:重新界定“国家机密”
2010年02月25日 10:12 7517次浏览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分类: 铝资讯
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修订草案在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去年“力拓案”爆发后,一时间,关于在商业领域中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定秘权的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据悉,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于上述问题也有重要修改,将秘密事项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
“力拓案”中的“国家机密”
本月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四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纷扰数月的“力拓案”再度跃入公众视野。与此前不同的是,此番检方指控由涉嫌窃取国家机密罪转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力拓案’对于正在修订中的保守秘密法相关条款的起草有一定的影响,很多专家也认为何为商业机密、何为国家机密应有一个明晰界定。”一位参与修订草案的法学界专家表示。
此前,即有力拓方辩护律师明确表示,其当事人非法获取的是国有钢铁公司的商业秘密,这在刑法上不属国家秘密范围,所以力拓案的当事人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
“这里面其实折射出现行保守秘密法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机密界定过宽,其实一些机密应属于商业机密范畴。”参与到修订草案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业机密保护法,遇到问题,一般依照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或是直接依照保守秘密法论处。
而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商业机密。比如,美国在1996年就出台了反商业(经济)间谍法,专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现在一些国家坚持认为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一个主要的观点,就是中国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国家秘密,我觉得这方面应有所改变,不要授人以柄。”周汉华研究员称。
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保密法(修订草案)的报告中也披露,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秘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
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并需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机密”。
据熟悉起草过程的相关人士介绍,在修订草案中,对于“工作秘密”并没有单独予以规定,而是依照公务员法中相应的规定来执行。
而商业秘密则主要是指涉及商业利益方面的问题,有些商业秘密本身就是国家秘密,特别是中央国有企业在对外的谈判、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标的本身就具有两重性,一重是国家秘密,一重是商业秘密。“如果是作为商业秘密,就由企业进行管理,但是如果作为国家秘密,要按照国家的秘密进行管理”。该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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