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与规范中徘徊:小矿立法提上日程

2008年10月10日 16:30 205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据第一财经日报10月10日消息  曾经如“洪水猛兽”的“小矿”最近似乎在政策上稍有松动,在目前最新的《矿产资源法》第六稿修改建议中,首次将“规范小矿管理”建议单独成章,以弥补原来的《矿产资源法》中关于“小矿”的立法缺失。
  中国矿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卢业授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次新的《矿产资源法》应保护采矿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但卢业授同时表示,对于缺失的立法规定应有一个明确说法,这样对于一些关于采矿的立法纠纷将有法可依。
 

矿产资源集中化
  9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下称《要求》)。针对我国小矿管理现状,《要求》提出,没有地质测量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每年至少施测一次。
  这被认为规范“小矿”管理被正式提上了日程。
  《矿产资源法》第六稿的修改建议,首次明确了“小矿”的问题更多的是管理问题,一度高达28万个“小矿”,完全是政府最后审批的结果。
  该修改建议明确提出,不能把“小矿”问题都归罪于小矿本身而一棍子打死,关键是要加强规范管理,为此保留“小矿”一章。该章节中将突出小矿管理、小矿的资质条件、小矿采矿许可证等。
  但是,“小矿的问题肯定困难重重,目前的趋势是,矿产资源已集中化。”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一位专家表示。
  以煤炭为例,8月初,四川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简化审批程序、放宽约束尺度,加速煤炭资源整合进程。
  按照四川省的“十一五”规划,预计到2010年前,四川全省矿井数量将由2005年末的2262个减少到1300个左右。
  平安证券分析师陈亮认为,各个产煤大省是否会放松对小煤矿的关停整合力度,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不大。
  山西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在2008年全省煤炭工作会议上表示,到2010年全省煤矿个数要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30%以上(从2800个压缩到2000个左右),形成2个亿吨级和3~5个5000万吨级的大集团,大集团产量要占全省产量70%以上。
  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曹安雅在2008年全区煤炭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再关闭小煤矿40处,关停落后产能600万吨,到2010年,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的126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
 

小煤矿的复产争议
  1月23日和5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两次下文要求加快做好小煤矿复产的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复产意愿并不大。
  招商证券行业分析师卢平也认为,煤炭行业慢慢在两个方面从分散走向垄断,小的这一块越来越小,中小煤矿越来越小,国家煤炭行业“十一五”战略关闭中小煤矿大概1万个,中小煤矿产量从10亿吨降到7亿吨。
  卢平同时表示:“大的那一块国家要组建6到8个亿吨级的煤炭企业和8到10个5000万吨级煤炭企业,大的越来越大,就是大的整合小的,也就是大中型煤炭企业占50%以上。”
  临汾市对于煤炭企业的解决方案与本报此前在山西采访了解到的情况一致,一是收购控股,由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买断收购煤矿所有权;二是租赁托管,由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及专业公司、地方国有煤炭生产企业租赁中小煤矿的生产设施和经营场地,进行自主经营或由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及专业公司、地方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从事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三是关闭淘汰,对存在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超层越界、以掘代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10类问题的煤矿予以关闭,属非法、违法开采的立即实施关闭,属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的实行“先关闭,后整合”。
  “小矿的问题涉及到安全和利益的问题,其实是很复杂的一件事情。”上述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的专家表示。
  “目前(小矿)的问题还在讨论之中,而且各方争论非常激烈,具体写不写,还要再进行讨论,并且还要协调很多方面。”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官员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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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权利金或取代矿产补偿费
  最近讨论的《矿产资源法》第六稿的修改建议中,建议调整现行矿产税费制度,由于现行的矿产税费经济关系不清晰、结构不科学,有重复征收之嫌,再加上税、费率太低,对矿业的收益分配不尽合理。
  但是,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到底是现在的补偿费价款,还是向前走一步改成权利金、出让金。”国土资源部一位专家表示,“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有偿矿业权的标志,还是继续以前的管理性收费。”
  在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的传言已久。
  而且,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此前也表示,目前,对矿产资源开采有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前者是国家征收的矿产业权益金,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后者是调节不同矿区的矿藏量的丰富程度以及开采难易差异的差别税收。由于这两种税费并行,基本上形成了一矿一税的情形。
  李稻葵同时认为,中国目前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与国际水平相比都偏低,如资源补偿费平均为销售额的1%~4%,而国外一般在10%左右。所以,对前者应收取更高的费用。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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