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效增加股东回报

2008年11月04日 8:55 15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提出,要“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积极探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分析人士认为,提高上市公司服务股东、回报股东的自觉性,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加转轨”,作为还不太成熟的市场,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上市公司更多重视“圈钱”而不重视“回报”。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市场上还不乏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
  一般而言,投资者参与股市追求两方面收益:一是赚取股票买卖差价,二是来自上市公司的分红。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而上市公司分红率不高的现状,使得我国投资者的主导性投资方式是“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而非长期持有以“享受红利”。
  可以说,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地努力和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情况在逐步改善。从2005年到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分别为729亿元、1163亿元和2757亿元,派现总额逐年大幅提高。但放眼世界,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仍有一定差距。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来看,英国、日本和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每年大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而内地市场即使在派现总额最高的2007年,2757亿元分红额也只占上市公司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
  目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被监管部门放到了“更加突出”地位,要求上市公司倾听投资者的呼声,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为此,证监会还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振市场信心,增加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
  必须看到,加大分红比例,只是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的一个方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公司运作,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上市公司可做的“功课”还很多,并且需要将这些工作从完成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内化为公司的自觉行为,也就是提高上市公司服务股东、回报股东的自觉性。
  夯实基础才能着眼长远。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例如,不少投资者就呼吁取消红利税。他们认为,企业用于分配的利润都是税后利润,个人投资者再缴一次税是重复征税,让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从“回报”变成了“损失”。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投资者回报,将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促使资本市场不断成熟起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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